第一,后现代主义不是一个风格概念。那种认为后现代主义是一种风格的观念,之所以不能成立,乃是因为,不管以什么样的风格术语来界定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人们发现两者其实难于区分,或者,后者只不过是前者早已拥有的某些风格的强化或变调而已。人们早已指出哈桑关于后现代主义的那些区别性特征(如“不确定性”、“内在性”等等),根本不能成立。以风格或语言来界定后现代主义,还会导致某个作品的某些部分是现代主义,另一些部分则是后现代主义的荒谬结论(例如认为《尤利西斯》的意识流部分是现代主义,而其戏拟或滑稽模仿部分则是后现代主义,又比如认为埃森曼的建筑语言是现代主义的,但其空间却是后现代的,等等)。正如查博特(C. B. Chabot)所说:“我们对现代主义缺乏一个充分的、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理解,使得许多为后现代主义所作的论辩变得似是而非,许多被冠以后现代之名的东西,都直接来自早先的[现代主义]作家。”
第二,后现代主义也不是一个时期概念或一个艺术运动的概念。因为,其一,它首先错误地将现代主义视为一个有时间性的艺术运动(比如从1860年到1960年),这种错误会产生将“所有”1960年以后的艺术都视为后现代主义的荒唐结论;其二,它不是建立在一种庸俗的社会决定论之上(比如在詹明信那里),就是建立在某些断言“我们已经进入后现代”的启示录式的独断论之上(比如博德里亚,以及大多数低级后现代主义理论家)。又如查博特所说,“人们甚至认为我们生活在一个后现代的社会。一定数量的人们显然相信,文化在某个时刻的断裂已经出现,其标志可以从我们文化活动的整个范围内被察觉到。然而,似乎很少人在其根本性质与假设中的断裂的时间达成共识,更少人在如何最充分在刻画它对于我们的文化产品的影响的问题上有相同的意见。”这种独断论不仅不能成立,而且以其先知般的口吻为人所恶。桑托尔(F. F. Centore)就指出:“后现代主义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非官方的国教,一种新的救世神话,具有普世的有效性,每一个好公民都必须遵守。事实上,不追随这一自由共识的人犯下了叛逆罪。以诸如激进的解释学、解构主义、新实用主义或后现代主义为名,当下的正统教义教导人们现代世界(1600-1945),已随着上帝的分崩离析与客观科学一道,永远地过去了。应该代之以一种更具流动性的不定形的过程的世界,因此它呼吁一种更加激进的解释模式。它坚持每一种东西只是现实的一个隐喻或象征,而现实并不存在。每一种事物都是历史的功能;所有的文化与宗教都只是时间性的、暂时的与神话的。创世的不是上帝的言,而是解释学——中途与终结当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