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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各国对自行车安全的合法性介绍 [打印本页]

作者: 單單單丹    时间: 2014-9-23 12:49
标题: 各国对自行车安全的合法性介绍
本帖最后由 單單單丹 于 2014-9-23 12:4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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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在每一个州,自行车被视为机动车一样必须遵守相关法律。 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车需要至少有一个制动系统。
丹麦—— 所有自行车必须有两个轮子,以及后置反射灯和铃铛、刹车。


法国 —— 自行车必须有2个刹车,前置灯光,后置反射灯,一个铃铛。 然而,法律很少得到执行,各种正式批准的非自行车的视线是很常见的。


德国—— 所有自行车必须有两个轮子,以及反射灯和铃铛、刹车。在波恩当地法院接受,齿轮固定制动是合适的后刹车,但法院却高调打击针对在柏林fixies,企图控制警方把fixies描述为一个“危险的信号” 。


新西兰 —— 根据法律,所有的自行车最少都必须有一个“很好的后轮制动”,自1988年1月1日起还必须有“一个很好的前刹车” 。


西班牙 —— 所有的自行车都要求有前后轮的制动系统和铃铛。


英国—— 自行车生产标准和使用条例中要求“自行车座高度要超过635毫米,有两个独立的制动系统同时作用于前轮和后轮”。 人们普遍认为,前制动和固定后轮满足这一要求。


美国—— 公共道路上骑行任何没有刹车的自行车在许多地方是非法的,但措辞往往是类似“必须配备了制动,在水平和整洁的路面上骑行时不允许使制动车轮打滑”。 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则表示没有刹车的自行车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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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GB3565-2005 自行车安全要求》是我国现行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从《要求》来看,在我国固定飞轮不算制动器,就算给死飞车加上一套前刹车也不满足《要求》中“两个制动系统”的规定,所以不管有没有前刹车,死飞车都不满足该《要求》。


作者: 工作笔记    时间: 2014-9-23 13:45
这么说死飞出事情了是不是骑车人要负很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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