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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骑自行车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打印本页]

作者: aaron    时间: 2008-11-13 10:32
标题: 骑自行车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潘家永   
  2008年6月20日,彭某酒后骑自行车回家,途经一下陡坡路段时,迎面走来一名老太婆。由于刹车失灵,加之彭某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自行车高速撞向老太婆,老太婆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彭某对这起事故负全责,遂将他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后法院以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对此判决,许多人不理解。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包括:(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有违章行为,并因此而发生重大事故。(2)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对自己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过失。(3)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骑自行车者、行人、车主等非交通运输人员。就是说,交通肇事罪并不是机动车司机的“专利”,任何人都有犯交通肇事罪的可能。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最低客观标准包括:①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②死亡3 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彭某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不得醉酒驾驶。彭某酒后骑刹车失灵的自行车,显然属于违章行驶,并因此致人死亡,且其应负事故全责,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这个案件告诫我们,遵守交通法规不仅是驾驶员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位行人和非机动车使用人员的责任。

稿件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蔡薇萍
作者: 一路疯    时间: 2008-11-13 12:09
以后要小心啦!
作者: jerry302    时间: 2008-11-13 12:30
安全还是第一位的
作者: 游游-IVY    时间: 2008-11-13 12:36
骑车要小心啊
作者: 天应    时间: 2008-11-13 13:43
遵守交通规则是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
作者: 东北人    时间: 2008-11-13 17:05
记得再哪里看过的
作者: 彩虹水滴    时间: 2008-11-15 20:59
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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