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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人力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及意外险(不慎撞人及本人受伤均在保障范围,每天不到1块钱) 保险费:300元/年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200元后按照85%赔付。
理赔告知: 1. 拨打95589报案 2. 提供投保险种,保单号、被保险人姓名 3. 提供保险事故信息和联系电话 4. 事故处理,门诊医疗 5. 收集相关资料,保险公司索赔。
产品特色: 18-60岁均能投保; 每天不到1元钱,骑车无忧有保险; 撞人或本人受伤均保障,骑车畅行不再愁; 可为自己、父母或其他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
常见问题: 1、什么叫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是指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这里指的是人力自行车。 2、该保险购买份数有没有限制? 有,每一被保险人限购2份,多投无效。 3、我可以为别人投保吗?最多可以为多少个人投保? 可以,非机动车(人力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及意外险是中国太平推出的国内首款非机动车(人力自行车)综合保障产品,您可以为您本人或父母及其他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 4、我骑任何自行车都能赔么? 可以,只要你骑的是人力自行车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有其他动力来源的非机动车除外。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第三条与本条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一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和因其饮酒、吸毒、受药物影响引起的责任; (二) 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三) 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五) 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六) 保险车辆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 (七)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或在其他被非法占用期间。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一) 保险车辆拖带车辆或其他拖带物; (二)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第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 精神损害赔偿; (五) 间接损失; (六)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二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登山及户外运动无恙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参加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活动期间,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其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该医疗费用可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途径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减去上述取得的补偿的剩余部分。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四)意外伤害紧急救援和施救费用补偿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由于情况紧急须采取紧急行动进行转运或救治而产生的紧急救助和施救费用,包括医疗检测、医疗遣送、医务护送人员安排、医疗转运、向医疗提供方安排付款担保,以及遗体运送等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烫伤或在医院接受治疗或紧急救援和施救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直接或间接由石棉导致的伤残、身故或疾病。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或在医院接受治疗或紧急救援和施救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五)被保险人自发组织的活动期间,或通过网站自发组织的活动期间; (六)年龄在18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第四、五类运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拒捕、被司法机关拘禁或入狱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咨询QQ:664062757
此保险目前仅限浙江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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