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后获得更多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温州日报 2008年06月11日
本报记者 卓文俊 通讯员 金洁琼
骑装置不齐全的自行车,竟然撞死了人,自行车车主张某因此犯下交通肇事罪。近日,张某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2007年11 月13日,张某骑一辆前轮无制动装置的自行车,准备从瑞安市陶山镇花园村到埭岱村去。中午11点30分左右,他途经陶山镇湾下村地段,本准备绕过他右边同向行走的行人林某,不料自行车不听使唤,右侧把手刮倒了林某。这一刮擦造成林某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先行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8000元。
这个自行车与行人之间的擦撞事件,演变成一个重大交通事故,瑞安市检察院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装置不齐全的自行车行经肇事地段,在绕行前方行人时,因没有确保安全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释疑:
该案主审法官戴卫国针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大家作出如下解释:在大家的惯性思维里,交通事故多是汽车、摩托这样的机动车之间的事,事实上法律可不是那么回事。2000年1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扩大, “犯罪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这就是说,不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都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