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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0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杨清宇
浙江在线06月10日讯前天清晨,家住北景园的刘凡无意中发现,小区保安骑着的那辆自行车,竟然是自己借来的公共自行车,这让他又惊又气。
5月31日,刘凡租了一辆公共自行车,因为家附近的租赁点租赁系统出了故障,暂时还不了车,刘凡就将车骑回家,停在地下车库里。
当天,刘凡下去取车时,那辆公共自行车已经不翼而飞。
6月8日清晨6点半,刘凡下楼散步,看见小区的保安骑着一辆公共自行车在小区内转悠,见车子有些眼熟,刘凡就上前叫住保安,查看了车牌。结果,保安骑的果真就是刘凡遗失的那辆公共自行车。
“保安说,车子是从另一位保安高某那里借来的,高某已经骑了好几天了!”刘凡在第一时间报了警。
警方调查时,高某表示,因为看到这辆公共自行车没锁,所以就骑走了。
因此,警方认为,由于保安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构不成盗窃。
“虽然不构成盗窃,但做法是不对的,自行车哪怕没锁上,也不应该骑走!”石桥派出所的吴指导员说,民警对高某进行了思想教育。
小区保安随意骑走业主的车,让刘凡心里有些气愤:“物业不是该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吗?”而且,车子消失了8天,产生了100元的费用,刘凡觉得,这笔钱,该由物业公司承担。
“这是业主自己跟保安之间的事情,与物业无关。”北景园物业的陈经理说,保安骑走业主的自行车,不是由于物业工作失误引起的,而是保安的个人行为。所以,物业公司不存在责任,也不必承担这笔费用。
“不过,我们会参照派出所的认定,对该名保安进行公司内部处罚。”
对此,记者咨询了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的李慧律师,李律师认为,“物业是存在违约责任的!”业主与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说明物业有义务保护业主的财产安全。同时,对于身为公司雇员的小区保安,物业公司有责任管理好它的员工。
“由于员工的过错侵犯了业主的财产,物业公司有责任承担这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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