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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幸德 于 2012-6-11 15:36 编辑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梦婕实习生/成媛)明明是参与劝架,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被刑事拘留,四川籍男子王权在被羁押223天后,最终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上周五,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一场特殊的刑事赔偿申诉案件说理会,经听证说理后,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标准赔偿王权人民币36270.95元。
争议焦点:参与劝架还是斗殴杀人?
“为何要把劝架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作为家中独子,王权被羁押给其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其父亲王仕萍于日前从四川赶往顺德,要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赔偿
王权因逮捕羁押期间限制人身自由而造成的损失5万元,并对案件涉及的争议问题作出解释。
据了解,去年4月,在顺德工作的王权因和远在四川的父亲通电话后闹情绪,而负气约一名同伴前往网吧上网。上网途中,同伴和两名社会青年发生口角,随后升级
到暴力斗殴,最终酿成了两人死亡的惨剧。2011年4月30日,王权和同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被顺德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6月2日被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随
后,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规报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王权始终坚持称,自己只是参与劝架,没有参与斗殴,而在场的三名证
人也存在口供不一的情况,其中两人说王权确实没有参与打架。
“因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并没有判定为故意杀人罪。”针对王仕萍的质疑,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解释,该院认为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王权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王权于2011年12月8日被释放,前后共被羁押223天。
赔偿标准:赔偿金挂钩上年日均工资
在当天的刑事赔偿申诉案件说理会上,王仕萍称,王权是家中独子,其父母亲都是残障人士,家境贫困。王权被羁押给其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双亲几乎是心力交瘁
。最终根据国家标准,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共计赔偿王权36270.95元,对于这个赔偿,王权和王仕萍没有再提出异议。
“我们的赔偿金额是按照2011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62.65元,乘以王权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233天所得。”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的通知,各级法院、检察院在办理2012年国家赔偿案件中,按照每日162.65元的标准对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公民进行赔偿。这也是我国刑事
赔偿日赔偿金第8次调整,这个数字相比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时的日赔偿金17.76元增长了近10倍。
为确保赔偿决定执行到位,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在第37条中明确规定了赔偿金执行的具体程序,规定赔偿金由财政拨款支付,同时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支
付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保证赔偿金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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