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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飞”冲山不幸坠崖身亡!父母把车主、自行车店、公...

来源: 右手_挽著伱 2017-2-8 15:37:02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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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飞”是一种未配置刹车器,骑手可以通过反向踩脚踏减速,直至停车的自行车,在年轻人中很流行。衢州18岁的女孩小洪,是宁波某高校大一学生。2015年年末,她受朋友小何邀请,在大罗山上骑“死飞”,不慎坠崖身亡。现在,小洪的父母将小何、卖“死飞”的温州市瓯海某自行车店、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6万余元。2月6日 ,常山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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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小洪和小何是高中同学,两人关系不错。高中毕业后,小洪考上宁波一所大学,小何去了温州念书。2015年12月25日,受小何邀请,小洪从宁波赶到温州。次日,两人结伴骑自行车去大罗山游玩。小何将自己在同年10月份新买的“死飞”自行车借给小洪骑行,自已则骑着借来的自行车。
事故发生时,二人骑车从大罗山山顶往山下行驶,在一U型拐弯大下坡处,小何呼喊落后20多米的小洪。小洪立即紧跟,不料她的车撞到了路边的护栏,连人带车从公路边的山崖上,掉到下方有10多米落差的步行台阶上。
小何骑在前面,还不知道,直到其他游客在前面拦住她,告诉她出事了,她才知道。不幸的是,小洪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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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飞” 图片来自网络

小洪的父母认为,这种“死飞”车不符合国家关于“每辆车应该有两个制动系统”的标准,属于禁止销售和禁止上路的;且认为大罗山盘山公路道路崎岖,陡坡众多,没有自行车行驶道,整条路上也没有设置明确醒目的禁止标识和提示标志,防护栏设置不符合安全规范;小何对受害人洪某死亡存在重大过失。
故其诉至常山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小何、自行车店、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60803元;三被告对该赔偿款互负连带责任。
对此,小何的代理人指出,其购买自行车时,并不知晓自行车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其并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法律责任。
自行车店则表示,涉案自行车并不是其销售的。同时认为,涉案自行车不属于死飞,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瓯海公路局在庭审中表示,其并不是涉案公路的管理人和养护人,故其不是本案适合的被告。且涉案路段设计建设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所以,原告要求公路管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新闻转载自浙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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