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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追尾自行车,自行车肯定要比小车“受伤”,就当大家都觉得应该如此时,近日在顺德发生的一起这类事故中,却出人意料,被追尾的自行车安然无恙,而小车则损失严重。近日,顺德交警官方微信公众号通报了这起事故,顺德交警认定,驾驶小车的陈先生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骑自行车的吴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7月21日早上7时许,顺德105国道北滘碧江路口发生一起轻微交通事故,一辆小汽车追尾一辆自行车。事故发生后,交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只见被追尾自行车毫发无损,骑车的吴先生也没有事,而追尾的小汽车前包围却凹进去了一块。
经顺德交警了解,事发时刚好是绿灯放行,两车一前一后从碧江路口往碧江工业区方向行驶,期间,骑自行车的吴先生突然刹车,导致随后驾驶小汽车的陈先生避让不及,撞了上去,陈先生一看爱车车头凹了一大块,觉得这回修车费应该不便宜,双方都认定对方的责任更大一点,于是报警。
顺德交警经过调查后,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陈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吴先生骑自行车没有在规定区域内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陈先生承担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吴先生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律规定— 该起事故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如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交通事故时亦要承担不利于非机动车一方的后果。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赔偿比例 如何分配?
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
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因此,此次事故中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参照上述比例,分配事故的赔偿比例。本案中,经保险公司评估,陈先生的车损约1500元左右,陈先生愿意承担车辆的全部维修费用。
本文来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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