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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瑞安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一位撞死人的自行车车主,这在我省尚属首次。
张某是瑞安市一家工具厂的员工。去年11月13日中午下班后,心急火燎的张某骑着一辆前轮没有刹车的自行车,急急忙忙地想回家做饭,从瑞安市陶山镇花园村往埭岱村赶去。
当时张某骑到陶山镇湾下村地段时,看到
右侧路边林阿婆正朝他摇摇晃晃地过来,他赶紧拐弯,想从左边绕过去。没想到方向没把握准,车的右侧把手刮到了林某的手,把她刮倒在地。
张某赶紧把人送到陶山医院,医生发现林阿婆一跤跌了个重伤,赶紧叫120救护车,转医到瑞安市人民医院,虽经医院紧急抢救,可是回天无术,林阿婆在当天晚上9时左右死亡。对林阿婆的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由于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张某和问讯赶来的林阿婆家属达成协议,共赔偿两万元人民币。张某很快赔了18000元。
在很多人看来,骑自行车撞死了人,只要不是故意的,肇事者又作了赔偿,家属也满意,事情就算了结。可这次张某不一样:有个路人正好看到这一幕,打110报了警,瑞安交警在瑞安市人民医院把张某带走,并且对张某立案侦查,并把这一案件移交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张某骑自行车绕行时,过于自信,以为能避开林某,结果造成她的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向瑞安市法院提起公诉。
6月4日,法院作出裁决,认定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刹车不全的自行车没能确保安全行驶,结果导致林阿婆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触犯了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了解,瑞安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依据是2000年1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扩大:“犯罪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案件具有判例意义,它意味着今后不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甚至是飞奔的行人,如果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撞死了人,都有可能犯交通肇事罪。
刚才与车友讨论杭州“欺实马”事件主人公获刑3年的问题。遂引出此话,其实骑自行车也是有一定的危险性的活动,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安全(包括自己和他人)。还是群里那句话“骑的不一定要快,但一定要帅!”。
[ 本帖最后由 bingbing 于 2009-7-21 09: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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